申辦案件資訊檢索表                          更新97.12.05


申辦案件名稱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
承辦單位 醫政科      聯絡電話:(07)7334858 
相關法令規定

 

 

應備文件 如下
申請方式 ◆ 醫療(事)機構開業:
(一)繳交資料如下:
1. 申請書(五聯單)一份。
2. 醫療機構建築物(設備)略圖一份。
【註:醫院申請開業應檢附建築物各樓層平面簡圖】
3. 健保特約申請表一份。【註:需申請全民健保特約者,請向健保局高屏分局或各相關公會索取交衛生局】
4.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5.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註:醫院需檢附醫院用途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7. 醫事公會證明一份。
8. 最近三個月內之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9. 新設立醫院者繳交設立許可文件、醫療廢棄物處理計畫環保單位核可備查文件。
10. 本局或衛生所人員現場勘查紀錄表。
11. 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檢驗所者,檢附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12. 在本局填寫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

(二)作業流程如下:
1. 醫療機構申請開業,請完成診所設備再以電話通知當地衛生所稽查員勘查設備,衛生所人員填寫現場勘查紀錄表將第二聯交申請人帶至衛生局醫政科。
【註:申請人之執業狀態以歇業為宜,以免仍在外縣市執業而造成核發日期重複,現場勘查不符合規定。→通知補件及限期改善後重新審核。】
2. 申請案件公會已實施代為送件。
3. 醫療機構申請歇業,先將市招拆除後,再予電話通知當地衛生所稽查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4. 醫療機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於辦理歇業或停業,變更時應先至本局藥政科辦理繳還登記作業。
5. 如懸掛市招,須符合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之規定。

(三)繳交規費
1. 診所類:含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醫事放射所、檢驗所:1000元。
2. 醫院類:100床以下1500元,100床以上2000元。

◆ 醫事人員執業:※ 70歲以上醫事人員請親自至本局辦理
(一)繳交資料如下:
1. 申請書(五聯單)一份。
2.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3.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 醫事公會證明一份。
5. 醫療(事)機構在職(服務)證明一份。
6. 最近三個月內之半身照片一張。
7. 若為公費醫師,請檢附公費醫師衛生署分發函。
8.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檢附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9. 在本局填寫完成繼續教育聲明書。

(二)繳交規費:一律300元。
【註:以掛號郵寄申請者,可先至郵局繳納規費,並將收據影本寄至本局醫政科俾於執照發放。劃撥號碼:42019647號 ◎ 背面通訊欄,請填寫繳納規費:項目,姓名,機構名稱。】

 

辦理期限

◆ 醫療(事)機構開業:5個工作天。

◆ 醫事人員執業:3個工作天。

備註 (一) 醫療機構名稱、地址、診療科別、代號(新設立者免填)、負責醫師姓名、聯絡電話務必填寫,並依申請事項填寫以下各欄。
1. 類別:如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醫檢師、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等。
2. 執業科別:如外科、內科、家庭醫學科…等。
3. 醫事人員證書字號: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專門職業證書,醫師為醫字第號,牙醫師為牙字第號,中醫師為台中字第號。
4. 專科醫師證書字號:領有專科醫師資格及有效期限者。
(二) 申請人及醫療(事)機構負責人應簽章。
(三)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日期。

以下各項下載表單均以 word 製作,請以A4 列印 
1.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下載區
2. 範例區 : (1)支援範例下載、 (2)執業範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