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資訊

高雄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更新日期:95年08月22日〉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救護車 (一) 基本額 500 ~ 600 元

1.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2.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費為:500~600元+【(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公里數-5)*2*20元】

(二) 超過五公里者(單程)
        每公里之收費額
20元/公里
(三) 過橋過路費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四) 隨車使用藥材費 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
醫藥人員費 (一) 醫師費 每小時為1000~1500元

1. 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2.司機若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即不另收費)。

(二) 護理人員費 每小時500~600元
(三) 救護技術員 每小時300~500元

  附註:

  一、本標準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得收取費用範圍如下:
  (一)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二)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三、設置救護車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摯給收款憑證。
  四、費用由救護車派出機關開立收據,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五、隨車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無醫護人員簽字者,不得收費。
  六、如有特殊情形之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七、消防、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之救護車得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原則下,依程序報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