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
 

 

高雄縣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援實施要點

 

資料更新日期:97.12.05止

 

一、高雄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援本縣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縣民生命安全及有效運用本縣醫護人力資源,提升服務品質,訂定支援要點。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 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少年飆舞、熱 門歌曲演唱會、各項相關運動競賽 (球類、自由車、溜冰)

(二)一般性之活動:銀髮族或婦孺殘障者參加之會議及聖火傳遞、違建戶 拆遷有抗爭之虞及經衛生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 救護車支援地點原則僅限於本縣地區內之活動。但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戶內如開會、晚會、演唱會及聯誼會屬靜態活動、自強活動則不予支援。

五、 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先行召開協調會或於活動日七日前函文向衛生局提出。(公餘之需由衛生局協調責任醫院支援則應付相關費用)。

六、   本府以外機關主辦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二週前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將提供急救責任醫院名單自行逕洽,急救責任醫院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

七、   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救護車收費:每輛次收費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整(按日計酬)。但支 援本縣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時,每輛次(按日計酬)收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 支援人員工作費:

職 稱

每小時收費 (新台幣)

醫    師

八七○元

護    士

二八○元

救 護 技 術 員

二○○元

(三)醫藥衛材費依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八、支援救護醫療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製收據供請求機關核銷。

九、   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之事項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