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公告市售乳品及飲料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之內容:
(一) 標示項目: 1. 「營養標示」之標題。 2. 熱量。 3. 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 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二) 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固體(半固體)須以每一○○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液體(飲料)需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但以每一份量標示者須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三)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30公克(實重)做為衡量基準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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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起司粉、乳油(Cream)、奶精
-肉鬆、肉醬、肉燥、肉酥、肉脯、肉絨、醃燻肉品
-魚鬆、魚醬、醃漬水產類、海苔醬
-豆豉、豆腐乳、素肉鬆、素肉醬、拌飯料
-果醬、花生醬、芝麻醬、花生粉、醃漬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不包括蛋糕類、麵包類、披薩)
-中式糕餅
-其他經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四) 標示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時,應以每1公克(乾貨)做為衡量基準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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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蝦米、海菜、髮菜、柴魚、海帶芽、海苔片、紫菜、洋菜、海蜇皮、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五) 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單位: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應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 (六)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各營養素亦得再增加以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百分比表示,惟應依據並擇項加註下列數值做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國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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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量 |
2000大卡 |
維生素A |
600微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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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質 |
60公克 |
維生素B1 |
1.4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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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
55公克 |
維生素B2 |
1.6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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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水化合物 |
320公克 |
維生素C |
6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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鈉 |
2400毫克 |
維生素E |
12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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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和脂肪酸 |
18公克 |
鈣 |
80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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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固醇 |
300毫克 |
鐵 |
15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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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纖維 |
2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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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示範例 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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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養 標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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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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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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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鈉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
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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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養 標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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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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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鈉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
範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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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養 標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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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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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提供每日
營養素攝取量
每份 基準值*之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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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量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
脂肪 公克 %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鈉 毫克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55公克、碳水化合物320公克、鈉2400毫克。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一、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等營養素如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故此類營養素列屬「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 二、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
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等營養素如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健康,故此類營養素列屬「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含量宣稱項目,其標示應遵循下列之原則,不得以其他形容詞句做「可補充攝取」營養宣稱。 三、 不得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及「含有」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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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
米果、膨發及擠壓類(例如:仙貝、海苔捲、玉米捲、起司棒、洋芋片、蝦味先、金牛角、玉米花及其他同類產品)
蜜餞及脫水蔬果類(例如:無花果、木瓜絲醃漬及其他同類產品)
種子類(例如:瓜子、葵瓜子、南瓜子、芝麻、松子及其他同類產品)
核果類(例如:花生、開心果、杏仁果、夏威夷豆、腰果及其他同類產品)
豆類製品(例如:五香豆乾、大溪豆乾、蠶豆酥、豌豆仁、土豆丁香及其他同類產品)
水產休閒食品(例如:魚塊、鱈魚絲、魷魚片、魷魚絲、魷魚頭、蟳味絲、昆布、蝦片、干貝、魚刺(骨)、杏仁小魚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零食類食品
-汽水、可樂
-額外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
硬糖
軟糖類(例如:牛奶糖、瑞士糖、棉花軟糖、咀嚼性軟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冬瓜糖、木瓜糖、蜜甘薯
巧克力
口齒芳香糖 (例如:口香糖及其他同類產品)
其他糖果
-調味料類
乾粉類(例如:太白粉、蕃薯粉、麵包粉、油炸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味噌、豆豉
調味油類(例如:胡麻油(香油)、辣油及其他同類產品)
調味醬(用量較大)(例如:沙茶醬、蕃茄醬、甜麵醬、甜辣醬、烤肉醬、牛排醬、醬油、宮保醬及其他同類產品)
沾醬(用量較小)(例如:山葵醬、薑泥、辣椒醬、醬油膏、醬油、
醋及其他同類產品)
蘑菇醬、黑胡椒醬
義大利麵醬
糖類
固體(例如:方糖、糖粉、砂糖、糖包及其他同類產品)
液體(例如:楓糖漿、果糖糖漿、蜂蜜及其他同類產品)
鹽
味精、鮮味劑
蒜頭酥、紅蔥頭
八角粒、粉狀香料(例如:紅椒粉、花椒粉、胡椒粉、香草粉及其他同類產品)
桂花醬
其他調味料
-其他經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
※本局營養標示稽查重點:
1、 有營養宣稱(例如:高鈣、高鐵等),未做營養標示。 2、 有營養宣稱,有做營養標示,但成分不足。 3、 營養標示未依規定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五種項目。 4、 熱量換算:算出的熱量與實際熱量差距大,需提出質疑。 ※進口食品: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以後製造,依前述四項要點稽查,不符規定讓業者提出改善計劃(中央把關),通知地方複查輔導是否改正。 ※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僅公佈之十四項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酸、膽固醇、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才可以營養宣稱標示,未依規定標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理。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乳品及飲料強制營養標示,未依規定標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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